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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缺陷汽车召回条例 拒不召回可吊销许可

2012-11-19 14:54:12     作者:    来源: 新华汽车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条例,缺陷,汽车召回
[提要] [新华汽车 新闻]10月3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并规定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近发布的《召回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华汽车 新闻]10月3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并规定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则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何为缺陷?

  《召回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消费者可投诉缺陷 质监部门确认审核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质监部门、厂商、经销商三方负责召回程序

  《条例》明确了召回程序中,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厂商、经销商的三方权责。

  其中,当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生产商进行调查。生产商如果没有及时展开调查,那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直接介入。

  “缺陷”查证后,生产者负责召回全部问题产品。否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责令召回。同时,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其中,《条例》明确强调,“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后,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厂商不认同缺陷可申诉

  当厂商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如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与此同时,如果厂商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而当厂商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召回,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厂商拒不召回可吊销其许可

  《召回条例》还明确规定,当厂商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历史回顾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汽车召回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汽车市场,确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从实践来看,这个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对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限额仅为3万,处罚力度偏低,威慑力不强,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近发布的《召回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华点评:《召回条例》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汽车厂商的约束力,对进一步规范汽车市场和确保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文/新华汽车 刘烨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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