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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柠檬车”?买了“柠檬车”怎么办?

2013-09-26 13:08:00    作者:   来源:南都周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汽车三包;三包;缓冲期;新车;退车
[提要]经常接手消费者维权案子的蒋苏华律师,就常常遇到一些消费者几经周折拿到的鉴定结论是“无法鉴定”而输掉官司。”  而一名一汽-大众的经销商仍然对DSG变速箱事件心有余悸,他说他现在最怕的是又出现类似DSG那样的大规模质量问题。

  在美国,“汽车三包法”又叫“柠檬法”。因为柠檬又酸又涩,当消费者买到问题汽车时,就如同吃了一个柠檬,难以下咽。

  王新华,一名普通的国内车主,2011年4月买到了一辆“柠檬车”,花费25.28万。这辆新款的某合资品牌轿车在当年10月就出现了活塞环崩裂,导致发动机的1个气缸不工作。王新华找到4S店,协商后对方同意换一台发动机,前后得等6个月时间。“是否有代步车提供?”王新华问4S店的人,而对方告诉他:“没有,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6个月后,王新华原车的西班牙进口发动机换成了国产的。在强大的汽车商和4S店面前,这一切,消费者只有接受的份。

  不过,事情可能会改变。随着今年10月1日,中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开始生效,王新华如果在此之后购车,他的维权活动,将变得有法可依。至少,理论上是这样。

  消协的,你懂汽车吗

  “汽车三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市场上“经销商说什么就是什么”,“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尴尬局面。

  比如第19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像王新华这样修理等待超过6个月的,根据三包法第21条规定还可以换新车: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期不低于2年或里程50000公里),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车。

  可换新车、可退款无疑是“三包”中最亮的两条法规。从1993年到2001年,中国先后出台了家电、农机、手机等三包法规。但汽车三包草案从出台到变成文件,则历经50多次激烈讨论、近400次易稿,耗时12年之久。

  时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的王前虎,曾亲历了四次讨论。他记得在2002年第一次参加讨论会的时候,就有一家大企业代表问他:“你消协的,你懂汽车吗?懂技术吗?”

  随后的讨论可想而知是举步维艰,讨论会深陷在一场精心设计的阻挠之中。“中国就这么个情况”,“市场不成熟、中国消费者不成熟”,“很多质量问题是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保护民族汽车工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此后,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迅速扩大,汽车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统计汇总,从2008年到2011年的汽车投诉,分别是8426件、9329件、14093件、16805件。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拿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得到了中消协、行业律师、消费者的积极响应,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则被指站到了对立面。

  外界预想本会充满浓烈“火药味”的听证会,最终以零票反对结束。201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宣布:汽车三包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不过据一项媒体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人不知道“汽车三包”的实施时间,更有超过九成的人不了解“汽车三包”的具体内容。 

  浙江人盛建伟最近正打算买一辆车,不过当他得知“汽车三包”的消息后,像很多消费者一样,他抱着观望心态,把购车计划推迟到10月之后。

  而经销商早已不堪于七八月的惨淡业绩所带来的库存压力,纷纷祭出了大尺度的让利活动。“现在不买,如果10月价格回调,而三包政策又不给力,那不就悲剧了?”盛建伟说,而同时他又不想与“汽车三包”有缘无分。

  不少消费者在仔细研究该政策后,明显觉察到“汽车三包”在举证、鉴定和车辆退换税等诸多细节问题上表现暧昧,于是,在褒贬不一的评价中,买还是等,已经成为消费者对汽车三包政策信任与否的一次投票选择。

  在盖世汽车网就“汽车三包出台的意义”所做的网络调查显示,有40%的参与者并不看好该政策的实施前景。

  举证的软肋

  从今年1月出台,到今年10月开始正式施行,“汽车三包”给所有车企留下了10个月的“缓冲期”。但根据中国汽车质量网统计的数据,在“缓冲期”的前六个月,收到的有效投诉总计高达11518宗,共涉及103个汽车品牌,335款车型,比去年同季度有增无减。

  目前距三包法生效不足30天,消费者、厂家和经销商的相处模式马上要面对新的挑战。根据2005年4月启用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汽车经销商被置于汽车生产企业的严格管控之下,这一原则凸显了经销商在车企面前的弱势地位。

  “汽车产品出了问题,经销商可以退换,但是损失不可能全部由经销商承担,它和厂商如何来协商权重,新的三包法案中没有提及。”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样造成的结果有可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经销商只能想方设法欺负更为弱势的消费者。

  对消费者来说,由于新三包法案中,并没有明确举证责任与鉴定方,因此消费者在与经销商的交涉中,肯定会损耗大量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

  有些汽车故障是很难鉴定的,比如大众的DSG问题,在路上出现了突然加速或减速的情况,但车子开到店里维修,又变得正常起来,检查不出问题所在,这样处理起来就非常麻烦。

  即便消费者决定自己找相关部门鉴定,但鉴定结果是否对消费者有利,又是一个未知数。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天津、襄樊、长春等几家汽车鉴定中心,检测内容大都面向企业和机构,且价格较高,单一零部件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有时候比车辆的售价还高。

  在发生纠纷时,地区偏远的消费者在车辆运输上就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如果鉴定结论最终对消费者是不利的,或者是没用的,那么动辄几万元的鉴定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

  经常接手消费者维权案子的蒋苏华律师,就常常遇到一些消费者几经周折拿到的鉴定结论是“无法鉴定”而输掉官司。

  在8月8日召开的汽车三包新闻通气会上,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产品处处长巫小波介绍了有关故障鉴定的工作进展: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将于9月中旬完成建库工作。

  该“专家库”的成员来自全国2.4万家4S店、8家国家汽车质检中心、36家汽车工程实验室,以及60所开设有汽车专业的大专院校。

  因为很多技术人员多出自整车设计、制造及售后维修领域,他们多与汽车主机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其人员构成颇受质疑。为了保证专家在处理三包争议过程不受各方影响,质检总局向记者表示:“将不会公布专家库名单。”

  “三包”成敏感词

  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大部分的4S店都对“汽车三包”避而不谈,表现得好像根本没有这回事一般。而有些汽车品牌,却早就在以“首辆三包汽车”作为宣传噱头来打响品牌。 

  2013年3月,北京汽车率先宣布其首款自主品牌产品E系列轿车实行“三包”政策,并在随后详细定义了20项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和40项发动机、变速器主要零部件故障形式,明确退/换车标准。“三包”对市场的刺激作用平平,直到今年7月,E系列轿车才完成2012年既定的3.6万辆的销量目标。

  长安马自达宣称7月提前开始“三包”,但消费者也没有特别买账。长安马自达7月销量为4043辆,同比下滑29.1%。

  汽车三包政策一旦落地,消费者最关心的内容无外乎“修、换、退”三个字。对汽车经销商来说,“修”是最容易做到的,最难的是“换”和“退”。

  新车一旦被退,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首先要考虑的是新车折旧问题,谁来承担车辆的折旧费?其次,购置车辆涉及交纳各种税费,购置税、交强险、上牌等各种繁杂手续,这部分费用如何处理?此外,一辆上了牌的新车,若要退车,又涉及到过户问题。而对于进口车,其产生的进口关税又该由谁来承担?

  质检总局只管生产领域,到了流通领域,要归到工商局,如果发生退车,就要归到税务部门,如果换车则是公安部门,进口车问题还涉及海关。其他部门能否配合,现在还没有答案。

  “在我看来,退换车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几率很小。一方面汽车三包中列出的发动机、变速箱、悬挂系统、传动系统等出现重大故障的几率非常低;而另一方面,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出现,经销商在接车环节会更加严格。”

  汽车“三包”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自北汽E系3月份上市之后,几个月中,没有一起真正的“汽车退换”案例。

  一汽马自达的经销商告诉记者:“如果新车有此类安全隐患,坚决不接车。”这也被认为是一种倒逼汽车公司加强质量管控的方法,从源头就杜绝问题车流入市场。

  “如果是真的符合‘三包’规定的来要求退车、换车,反倒是不怕,厂里也有相关政策支持,我们照常办理就好。”奥迪经销商认为:“最担心的还是不符合规定,又强行要求换车的。”

  而一名一汽-大众的经销商仍然对DSG变速箱事件心有余悸,他说他现在最怕的是又出现类似DSG那样的大规模质量问题。

  在绝大多数的4S展厅内,并没有对于汽车三包相关内容的展示,经销商也不愿当面谈及对此政策的看法,“对于一心想要退车的新车主,我们更倾向于在修好车的情况下,以免费保养,赠送礼品,甚至给一些‘补贴’等优惠方式打消消费者的退车念头。”一家经销商表示。

  对于三包退换车,国家质检总局称,可以在修复之后按二手车销售。再次销售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该车为三包退换车,并且应当说明清楚退换的原因。

  不过三包法中对于退车的规定,仅仅满足于对问题的解决,即换车、退车的条件、程序,而缺乏对消费者已经造成的人身伤害补偿的考虑。

  在美国的法系里可以看到对生产商的惩罚性罚款,如1981年著名的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一个小孩在福特汽车上严重烧伤,法院最终判决: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因为,当时福特早已知悉该车有瑕疵,但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决定不召回。

  相比之下,我国“汽车三包”在对违规车企的首次惩罚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惩罚为“责令改正”和“社会公布”,震慑力绵软。

  “中国法律在食品案件中,已经可以提出十倍赔偿,这对维权者和律师有一种激励作用。”汽车维权律师蒋苏华评论道,那么,为何汽车质量维权没有惩罚性赔偿?要知道,这两者都是关乎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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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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