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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民生出行

聚焦北京停车改革 车位鼓励有偿错时共享

2019

/ 11/26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

陶凤 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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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1

  道路停车12月全面取消人工收费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彭慧)自今年1月开始道路停车改革后,北京将在12月迎来第三批也是最后一批入局者,这意味着道路停车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启。北京市交通委11月25日宣布,北京市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将于12月1日起在门头沟、房山、顺义、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9个区实施。

  与此同时,伴随着改革而来的停车位矛盾、电子收费计费错误、违规停车等问题,依旧备受关注。“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推行错时共享停车位供给方面,明年将对中心城区提出量化的指标要求;同时取消任何形式的现场收费,并严厉打击“黑收费”;而针对违规停车,强调运用技术手段处罚和鼓励社会监督。

  按照本市道路停车改革总体部署,全市16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三个时间节点启动改革,即2019年1月1日起东城、西城和通州区推行,7月1日起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和延庆区推行。

  12月1日后,全市道路停车一律取消人工现场收费。市交通委副主任容军提示停车人,不要将停车费交给任何现场人员,也不要扫描任何人出示的二维码付费。如遇到黑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96310城管热线举报,也可拨打区级停车管理部门电话举报。

  目前,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筹备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进展顺利。9个区围绕规划施划、电子收费、严格执法等三个关键环节,在区政府、交通、公安交管、发改、财政等部门紧密配合下稳步推进停车收费改革工作。

  据统计,9个区共在94条道路上施划了1.4万个停车位,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统一平台”的要求,全部采用前端视频设备,已基本安装到位,目前正与市级平台进行联调联试工作。

  12月1日后,全市16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共计在552条道路施划了6万余个电子收费道路停车位,为广大市民提供停车服务。

  “停车入位、停车收费、违停受罚”成为本轮道路停车改革的重要理念。严格执法是道路停车改革的核心内容。今年起,公安交管部门加大违法停车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今年违法停车执法量比去年同期增加50%,进一步规范了道路停车秩序。

  据介绍,全市建立了欠费催缴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各区停车管理部门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应执法条件,对欠缴停车费的车辆(车主)进行催缴处罚。

  截至目前,共向20497辆车(车主)发送催缴短信或发布公告,并在各区政府网站公示。目前,市级各有关部门正在共同研究停车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多项执法共同实施,强化“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停车观念。

  为进一步提升线上缴费服务水平,改善用户体验,依据停车人的使用反馈,11月23日晚,“北京交通”App道路停车板块进行了换代升级。

  升级后,“北京交通”App道路停车板块运行更加快捷,操作也更方便。同时,不断拓展线上缴费渠道。目前,停车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招行一网通等方式进行道路停车缴费。

  12月全市道路停车一律取消人工现场收费后,执法部门对于黑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将打击和取缔;停车人遇到黑收费应坚决拒绝并及时举报。

  容军介绍,明年将首先继续深入推进道路停车改革。一方面,对历史延用和今年新增施划但尚未纳入改革实行电子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各区将加快整改,纳入第二轮改革,解决“有位失管”问题;另一方面,各区还将继续统筹考虑道路通行条件、停车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施划新的道路停车位,实行电子收费,推动自治管理,解决“无位停车”问题,逐步实现道路停车位“应划尽划”,路侧空间停车区、限停区、禁停区管理全覆盖,明确哪儿能停,哪儿不能停。

  停车普查显示,中心城区公共建筑停车设施夜间大量闲置与居住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并存,如能充分利用,可极大程度缓解停车难。部分区和行业企业在这方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为了更大规模促进有限的停车资源最大化利用,市交通委已制定印发了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指导意见,明年将在各区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焦点2

  车位鼓励有偿错时共享 价格可双方协商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彭慧)解决居住停车难,北京又放“大招”。11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网站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推进全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意见首次明确,对于共享停车资源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在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同时,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时,首次明确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意见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具体来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与此同时,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在管理方面,停车设施供给方可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共享停车设施。收费方面,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共享车位的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停车费用,费用用于分摊共享车位的管理成本。

  意见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强调了资金保障,要求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

  “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或许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来保障车位的共享。但商场、企业等主体,可能会出于收益和管理的角度,谨慎考虑是否提供车位共享。”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直言。

  在程世东看来,精神上的鼓励是可取的,但最终决定商场、企业等主体共享车位的,还是市场机制。“共享不意味着低价,只有供需双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完善的协议来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对应的惩罚机制,才能真正调动这些主体的积极性。”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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