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光:汽车消费者维权之路依然艰难
2014-03-11 10:18:00 作者: 来源:北京商报(北京) 我要评论
[提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几个月下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并没有出现大批退换整车的情况。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根据新消法来修改汽车“三包”办法,我们也希望执法部门能够利用新消法这个武器来帮助汽车消费者维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几个月下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并没有出现大批退换整车的情况。原因之一是厂家加强了质量控制。据报道,2013年我国汽车召回133批次,召回531.1万辆车,同比增长65.8%,创历史新高。这说明汽车厂家通过召回解决了大量质量隐患,避免大批量维修、退换的被动局面。其次是有关部门加强了质量监管,2013年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的汽车数量为196.1万辆,占全年召回数量的37%,也是历年来最多的。
但是这并不代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解决了。在汽车“三包”政策出台之时,舆论有很多疑问,这些疑问大都没有解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曾经表示,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实施汽车“三包”的环境条件,这一态度招来各方的不满,但是中汽协指出,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复杂困难,却是真正的现实问题。有的经营者依然采取“主要是修”的办法,至于退换车,他们倒希望消费者诉诸公堂,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谁先行垫付的原则。若胜诉,垫付者可向败诉方追偿;若败诉,由败诉者自行承担。汽车维权最难以处理的问题就是产生质量争议后,如何进行鉴定以利于做出正确裁决。汽车产品结构复杂,鉴定实验的成本可能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光这一点就把消费者吓傻了,这笔钱消费者可能无力承担,就算有能力承担,也会加重消费者的不满情绪。
新的汽车“三包”有一个折中办法,就是引入了专业人士技术咨询这个手段来解决质量纠纷。“三包”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但有人指出,很多地方并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也很难找到真正能判定汽车技术问题的专家。就算有这样的专家,也大都和企业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很难保证独立性,就像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主要还是各医院的医生组成。
而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要求由经营者负责排除自己的责任,不能排除的要退换汽车。
对经营者的处罚问题,“三包”办法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召回条例的规定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大家都觉得太轻了。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法,“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新消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根据新消法来修改汽车“三包”办法,我们也希望执法部门能够利用新消法这个武器来帮助汽车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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