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表示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2017-09-19 09:32:21 来源: 人民网-汽车频道 作者: 吴晓琴

  人民网北京9月18日电(吴晓琴)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获悉,市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中明确表示,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意见》显示,将改自行车善骑行环境。保障非机动车路权,规划设置相对独立的自行车道,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提高自行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增加自行车通行空间。建设城市非机动车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相融合的完善网络体系。

  同时,优化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各区主管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视情优化停放区设置;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各类自行车停放区共享使用,既有收费停放区有关费用由企业协商解决。

  在规范服务方面,保障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实施专款专用;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要按照职责加强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区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企业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附: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初审编辑:王涛

责任编辑:陈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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