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出共享单车新规:承租人租用共享单车须满12岁

2017-11-20 10:33:23 来源: 齐鲁网 作者: 王春令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近日发布《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租用共享单车须满12岁并且要实名注册使用;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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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承租人购意外险 未满12岁不能使用

  《指导意见》指出,结合青岛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青岛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在政府总量控制范围内投放车辆,并每月定期向以上部门如实提报企业本地投放车辆数量、注册承租人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指导意见》明确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青岛市工商登记注册,主动接受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应自有或租用固定场地,以满足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等需求,保障企业规范性运营管理。应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应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应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和维保团队。

  对于承租人的责任,《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承租人多次违约可限制使用

  根据《指导意见》,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企业要将其列入系统信息并限制使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要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

  企业应建立车辆管理维保制度,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并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企业在青岛市投放的车辆应充分利用卫星实时定位技术加强车辆管理,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终止运营提前30日进行公告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通过商业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企业需兼并、重组或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并提前30日进行社会公告。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工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退出运营,并纳入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

  《指导意见》明确,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在具备条件区域建设自行车道、停放区等配套设施并落实相关经费;对不适宜停放、骑行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禁行管理。

  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免押金

  《指导意见》中对风险防控管控格外重视,特别是用户资金安全监管方面。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青岛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和金融部门监管。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初审编辑:王涛

责任编辑: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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