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山东机动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

2018-09-21 15:43:00 来源: 山东商报 作者:

  近日,山东印发《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将通过打赢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三大战役,到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届时,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需求,济南、青岛、泰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未来,我省还将提高对空气质量的检测能力,实现7天空气质量可预报。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工程机械包括装压路机、挖掘机、叉车,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因为使用范围广且使用频率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一直是环保监管的盲点,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尾气排放大户,这些器械低于国三标准,在使用时尾气排放相当于50-80辆小汽车,我省将对此类器械出拳治理。文件中提到,将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全省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车、公务车,以及市政、环卫车辆等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油品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禁止向内河船舶供应含硫量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油品行为,集中力量整治黑加油站点。

  如今,随手拿起手机,点开一个天气的软件,都可以看到某个城市未来一周内的天气情况,但是空气质量情况只能预测到未来48小时,而未来,我省将实现7天空气质量的预报。另外,我省将实施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每年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

  三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去年3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46个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要求达到35%以上。文件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据此,山东济南、青岛、泰安3市纳入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

  本次山东也将这一任务写入计划中,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济南、青岛、泰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有序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开展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打赢碧水保卫战,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2019年年底前,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

  将黑臭水体治理作为河长、湖长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2019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部迁出。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河道底泥污染安全治理,深入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到2020年,各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逐步消除建制镇建成区黑臭水体,多渠道、多方式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文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我省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各市、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行市县乡三级生态环境质量排名,强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环保督察。

  对各市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职责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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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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