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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交通要闻

淄博桓台“8.27”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

/ 10/19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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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经过:

  2021年8月27日14时04分,韩某某驾驶鲁M***2C号小型轿车顺上海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崔楼村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西往东通过路口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桓台县上海路崔楼村路口处,该路口系十字平交路口,南北向道路为县道,东西向道路为村道,无信号灯控制;南北向道路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中间设有隔离护栏;东西向道路未施划交通标线,路口两侧各有“停车让行”标志,接入上海路为缓上坡,路口施划有跨越上海路人行横道标线两处,现场路面平坦。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韩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违反限速标志,不注意观察情况,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2.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标志,不注意观察情况,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三、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情况

  韩某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较大,过错比较严重,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过错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小型轿车驾驶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将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何泉峰

责任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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