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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交通要闻

日照莒县“2021.10.2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2

/ 01/2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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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26日19时19分许,白某某驾驶鲁L7***9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至国道206线498KM+400M处,与由西向东卢某某驾驶的日照0117315临牌电动自行车相撞并碾压,致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调查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一)肇事车辆鲁L7***9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所属企业日照航星运输有限公司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调查
  1、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日常培训方式以安全会议、例会内容为主,每月一次,缺乏对驾驶人的警示提醒,从2021年1月至10月的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中,未见到肇事驾驶人白某某的培训记录;
  2、公司安全监管台账流于形式,存在敷衍了事的嫌疑,部分台账未填,对驾驶人的违法不了解;
  3、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未做到闭环管理,对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未做到闭环管理,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缺少复查整改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白某某驾驶机动车绿灯亮时转弯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观察不周、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四、事故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白某某驾驶机动车绿灯亮时转弯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疏忽大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白某某驾驶机动车绿灯亮时转弯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观察不周、疏忽大意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白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责任追究情况
  对直接责任人白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0月26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初审编辑:何泉峰

责任编辑: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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