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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他人代签 车主被自车撞伤意外获赔4万

2012-07-03 13:35:58     作者: 陈翔    来源: 钱江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保单,李女士,车主
[提要] 法院认为,交付的保费是李女士本人,因此,李女士是认同这个合同的,保单仍然有效。对于理赔范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强险属强制险,并是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的。

  在宁波工作的李女士购车后,给车买了车辆相关保险,却没想到丈夫开着这辆车把自己意外撞伤,医药费就花了5万元,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她并不是车辆保险的第三方。不过,最终因保险公司的一个瑕疵,她最终获了近4万元的商业险赔偿。

  被自己的车撞了保险公司不肯赔

  40岁的李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河南人。几年前,两人到宁波做物流生意。2010年年底的一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给丈夫帮忙。陈先生在倒车的时候,不小心误伤了李女士。这下伤得可不轻。李女士前前后后因医药、护理、误工等原因,损失了近5万元。

  还好,有保险。误伤自己的车辆是他们自家的,买的时候,写的是她的名字。但是,当李女士找保险公司时,却被告之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他们曾和李女士签订过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自身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交强险赔不了,商业险也因为同样的理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双方于去年年底上了法庭。

  本人不属交强险理赔对象但在商业险范围内仍须赔

  其间,还有一个决定事件最终解决的小波折:经专业部门鉴定,在保单上签字的,不是李女士本人。

  不过法院认为,交付的保费是李女士本人,因此,李女士是认同这个合同的,保单仍然有效。

  对于理赔范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强险属强制险,并是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因此,李女士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但是,商业险却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向李女士本人说明。但因为保单上的字都不是李女士签的,保险公司存在重大瑕疵,“免责条款”也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李女士赔偿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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