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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购公车可撤职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将施行

2012-07-10 09:35:56     作者: 王姝    来源: 新京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条例,三公,征求意见稿
[提要] “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均须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情况。但对比“征求意见稿”,《条例》新增两种违法情形:超标准租用车辆;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均须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情况。各级政府如超标准接待、购车,或者安排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培训,责任人轻则受到警告处罚,重则降级或撤职。

  昨日,国务院通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公”管理曾两次出台规定

  对于“三公经费”,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国管局等部门曾制定《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1994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06年)等规定。但尚未从立法角度,全面规范党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及资产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表示,《条例》系我国首个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机关事务工作主要包括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的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

  红十字会等机构参照执行

  近年,红十字会等组织因豪华公车、“天价饭费”等事件屡次受到公众质疑。

  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表示,《条例》适用范围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其他国家机关即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即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政府采购严禁“化整为零”

  上月底,国家审计署发布了“50个部门2011年度审计情况”,结果显示,多个党政机关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表示,《条例》对政府采购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摘录)

  公车

  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

  开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出国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采购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接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专家观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 制止三公浪费“关键在监督”

  “针对‘三公浪费’,这是迄今为止我看到的最严格的法律规范”,叶青说,此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再呼吁,“三公浪费”“入刑”,目前虽未“入刑”,但《条例》通过国务院令的立法形式,使“三公浪费”“入法”,“由此我们看到了有关部门的诚意,看到了约束‘三公浪费’的希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作为我国首个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采用了此前专家学者们的不少建议,例如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三公公开”等,“比如几日前的‘禁食鱼翅’事件。不少学者提出,应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务接待标准,《条例》就责令国管局制定这样的标准”。

  但竹立家表示,对于“三公浪费”以及豪华办公楼等,“目前欠缺的不仅是法规规范,而是监督和执行。比如公务接待,6年前就颁布实施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四菜一汤’国宴标准更是倡导了很多年,但公款大吃大喝风愈演愈烈”。

  竹立家认为,《条例》虽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强制规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报告,但因财政体制改革还在推进过程中,所以各政府部门还是会通过预算外收入、“小金库”等,找到“三公浪费”的报销“途径”。“所以,关键还是配套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到位,‘三公浪费’才会彻底遏制;关键还是监督,比如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如果每辆公车的运行成本、每笔公务接待的菜单,都能公开,那么自然而然堵住了‘三公浪费’的每一个空子”。

  变化

  去年11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曾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对比“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的《条例》强化了“三公公开”制度,并突出了对超标购车、超标接待、违规出国的行政问责力度,但越野车未纳入超标购车范围。

  1 “三公公开”位置更突出

  对比“征求意见稿”,《条例》将“三公公开”制度纳入“第一章总则”中,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一直关注“三公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在“征求意见稿”中,“三公公开”出现在“第二章经费管理”中。昨日发布的定稿即《条例》,将“三公公开”提至“第一章总则”中,表明立法层面强化“三公公开”制度,通过公开,监督党政机关的“三公”行为。

  但他表示,预决算报告较为专业,因此,涉及“三公经费”的预决算如何公开,公开到哪一级“条目”,公开内容怎样能让普通百姓看清楚看明白,还是应该有制度化规范。

  2 违规因公出国可降级或撤职

  对于各类违法行为,如“三公经费”超预算、超标准,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为公务用车增加豪华内饰、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车辆等,不论是《条例》还是“征求意见稿”,均强调通过行政问责采用三级处罚,也就是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罚。

  但对比“征求意见稿”,《条例》新增两种违法情形:超标准租用车辆;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各级政府如有该两种违法行为,责任人可被降级或撤职。

  叶青表示,《条例》全方位考虑了各种“三公经费”违规情形,因此将“超标准租用车辆”、“出国考察与本职工作无关”纳入到罚则中,比“征求意见稿”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的威慑性。

  3 越野车未纳入公车超标范围

  “征求意见稿”与《条例》均将“公车治理”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但“征求意见稿”曾提出,“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上述条款在《条例》中并未出现。

  叶青认为,在《条例》基础上,有关部门还会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公车治理、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各类具体违法情形。哪一种情形下购进的越野车属于超标车,会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本月初,国管局对丁立国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制定禁止公务和官方宴请消费鱼翅规定的建议》所做的回复,“三年内明确在公务中不准消费鱼翅”等,已经体现出进一步细化“三公”违规情形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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