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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企业之间基于真实经营需要临时拆借资金,在民营经济活动中并不少见。但一旦资金无法收回,企业负责人或高管有时会被以挪用资金罪追诉。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近日,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肖乐律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结合其办理的多起企业高管涉嫌挪用资金案件,对借贷型挪用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问题作出分析。他表示,区分“单位借款”与“个人挪用”的实质,在于资金的实际控制权和利益归属。
借贷型案件中,“归个人使用”为何易生争议
记者: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行为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为何借贷型案件中“归个人使用”最容易引发争议?
肖乐: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不在借款行为本身,而在于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是否经过单位决策程序、借款主体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单纯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如果履行了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属于单位行为,不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第一种情形争议不大,第二种情形的关键在“以个人名义”,第三种情形的关键在“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必须同时具备。
集体决策与利益归属:一个不起诉案例的启示
肖乐向记者讲述了一起他代理的案件。当事人是某集团公司副总裁,分管资金调配。控方指控其个人决定将集团资金五千万元借给一家关联公司,借款合同虽以集团名义签署,但未经董事会审议,且该副总裁在关联公司中持有股份,构成挪用资金罪。
肖乐在阅卷和调查中发现,该集团对关联公司的借款有内部审批流程,虽然未召开董事会,但集团总裁和财务总监均知情并签字同意,属于集团高层的集体决策,而非当事人个人擅自决定。同时,当事人虽在关联公司有股份,但比例极小,未从该笔借款中谋取明显个人利益。最终,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说明,‘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而且都需要充分证据。”肖乐说,如果决策具有集体性,或者个人利益微乎其微,就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程序不规范不能等同个人挪用
肖乐表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关联公司、上下游企业之间,基于业务合作或资金周转需要,常有临时性的资金调剂。这类资金调剂如果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属于单位经营行为,即使最后出现风险,也不应当追究个人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但现实情况是,大量民营企业在资金管理上不够规范,决策程序形同虚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意志往往直接替代公司意志,案发后很难区分个人挪用与单位行为。肖乐在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时,反复强调资金出借的规范化。他建议企业建立明确的资金审批权限和流程,重大资金出借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在财务账目中如实记载,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利息支付记录等文件必须齐备。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或刑事风险,可以清晰证明资金出借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挪用。
肖乐还提到另一起案件。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将公司资金五百万元借给朋友经营的企业周转,未签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利息。后朋友经营的企业资金链断裂,款项无法收回,该负责人被控挪用资金罪。控方认为,该负责人个人决定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且借款主体不清,应认定为归个人使用。
肖乐发现,该企业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财务转账凭证、该负责人与朋友之间的微信记录,能够证明该笔借款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在公司财务账目中明确记载为“借出资金”,另外两位股东事后均表示知情并同意。“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企业间资金拆借,程序不规范不能等同于个人挪用。”肖乐说,辩护律师应当透过形式上的不完善,寻找资金出借的实质——是否为单位经营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服务于单位利益。
“超过三个月未还”不能孤立适用
关于“借贷给他人”与“挪用”的时间要素,刑法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犯罪;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不受三个月时间限制。那么,企业间资金拆借通常有一定回款周期,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未还,是否自动转化为挪用资金罪?
肖乐认为,不能机械适用“三个月未还”。如果借款行为本身是单位决策的结果,属于合法拆借,无论期限多长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只有当资金拆借属于个人擅自挪用行为时,才涉及“三个月未还”的适用。三个月内归还的,即使构成挪用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三个月后归还的,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可以酌情从轻。时间要素的判断必须结合资金拆借的性质,不能脱离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单独评价。
辩护要围绕三个维度组织证据
借贷型挪用案件的辩护,核心任务是证明两点:资金出借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行为人未谋取个人利益。肖乐通常会收集公司章程中关于资金决策权限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财务账目中关于借款的记录,借款合同或借条,利息支付凭证,相关人员的证言,行为人与借款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记录,以及行为人是否从借款中获取个人收益的证据。
“控方往往只关注资金从单位账户转出的单一事实,忽视资金流转的完整背景。”肖乐说,通过将资金流向与公司决策记录、业务关联相匹配,可以还原事实全貌,证明资金出借的正当性。这种证据组织方式,经常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动摇控方的指控基础。
在肖乐看来,“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是挪用资金罪中最具争议也最需要精细化辩护的环节。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资金拆借的普遍性与刑事风险的隐蔽性交织,不少企业高管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刑事追诉。他多年执业中形成了从决策程序、资金流向、利益归属三个维度审查借贷型挪用的系统方法。“刑法不能把所有不规范经营行为都纳入犯罪圈,对于那些本质上属于单位经营活动的资金拆借,更应谨慎认定。”肖乐说。
受访人简介
肖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持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资格,曾在央企和政法机关工作十七年,主要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与控告,以及新型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污染环境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和刑事控告等业务。其所在团队汇集了来自政法机关、金融、科技、医疗、建筑等领域的专业人才,能够根据案件特点提供跨领域的综合法律解决方案。
初审编辑:何泉峰
责任编辑: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