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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交通要闻

山东交警通报关于济宁市梁山县2021.1.13号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报告

2021

/ 07/28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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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1月13日12时许,王某某驾驶鲁H6XXX5/鲁HXXX6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梁山县蒙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岗镇东大屯路口附近时,与行人季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季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梁山交警大队122指挥调度室接到现场民警情况反馈后,大队长刘现勋,副大队长高启武带领事故处理中队处警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处置。同时,韩岗镇主要负责人及派出所等相关领导也相继赶到现场协助处置。在对现场初步勘察后,梁山交警大队将情况上报县局指挥中心后,安委会、交通、应急管理、卫生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位于梁山县蒙馆路韩岗镇东大屯路口附近,蒙馆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中心施划单黄实线,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施划白色实线。事故发生后现场道路临时封闭,急救车辆到达现场进行施救。

  经调查发现,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王某某近三年共42次违章,共计17分,罚款4000元,无事故记录,驾驶培训、考试、审验、从业资格及参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一般,对危险的预见性不够,途径道路缺口路段,作为一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货车司机,应当要有对危险发生的预见性,提前做好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横穿马路,缺乏安全意识。

  导致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讲,人为因素应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未采取措施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季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季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汶上县公安局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王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双方自行协商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季某某亲属对王某某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志文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初审编辑:何泉峰

责任编辑: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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