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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交通要闻

【事故警示】没接触也要担责么?

2025

/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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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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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4月22日21时59日,张某某驾驶一电动自行车,沿威海环翠区工友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为躲避郭某某驾驶的横过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而摔倒,造成张某某受伤,因张某某规范佩戴头盔,所幸伤势较轻。

  事故发生时,郭某某年龄未满16周岁,且其随意横穿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遵守交通规则可以避免99.9%的道路交通事故,请大家遵规守法出行!

初审编辑:何泉峰

责任编辑: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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