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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交通要闻

【事故警示】“抢黄灯”会被定责么?

2025

/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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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9月25日09时12分,滨州博兴的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博城四路行驶,当行驶至博城四路某交叉口时“抢黄灯”与胡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未佩戴头盔,导致王某某受伤较重。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黄灯亮起时未通过停止线的,应当停车等待。抢一步,危险加倍。等一等,平安到达。

初审编辑:何泉峰

责任编辑: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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