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交上车款,兴高采烈的从4S店提出一辆崭新的爱车。你能想到这辆让你朝思暮想的爱车,竟然曾经销售过,嫁给你是“二婚”吗?
当你的爱车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的时候,却被告知保修期已经超出,需要自己掏维修费,你是不是感到非常费解和愤怒呢?
张女士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摄影:杨松志】
2013年10月2日,张女士和他的丈夫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带着两口子几乎所有的积蓄和父母赞助的银子,凑足了32.7万元,在淄博润之坤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迈腾旅行版汽车。作为一个工薪阶层,这个钱来的不算太容易。
张女士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当时有好几辆颜色不同的新车在停车场。我们斟酌了不同颜色和内饰,最终以32.7万元的价格购得一辆两驱高配迈腾旅行版,全款交易。4S店工作人员告知我们车辆手续在银行抵押,银行正常上班后会给我们寄过来。由于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我们表示理解,交易过程很顺利,当天下午我们就提车离开了。一周后我们收到了4S店寄过来的发票和货物进口证明书,正常挂牌使用。”
这似乎和大多数人的购车经历没什么两样,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张女士与这辆汽车相处还算融洽。然而两年之后,这一切表面的“平静“被打破了。
【摄影:杨松志】
一次事故揭开了“新”车背后隐情
2016年6月13日,张女士驾驶着爱车行驶在高速路上。突然一声报警,车辆仪表盘上所有的故障灯一起点亮了。当时车辆正在高速行驶,张女士感到异常恐慌。经过短暂的考虑,她决定就近将车开到徐州的4S店检修。
“当时并没有多想什么,车开起来还没发现什么异常,反正车还在保修期,所以就去店里检查一下看看什么情况。“张女士说。
但是之后的情况却超出了张女士的意料。
徐州进口大众4S店在进行简单检测后,认定是ABS传感器被污染所致,消除故障码后车辆还原。徐州4s店告知张女士车辆保修期从2012年12月份起至2015年12月份止,由于超出保修期,此次维修的费用由张女士承担。
【摄影:杨松志】
张女士懵了,明明是2013年10月2日购买的车,时间怎么就变成了2012年12月份了呢?她立刻给淄博润之坤4 S店打了电话。
售后服务人员在查询后给予了答复,该车的确是在2013年10月份购买,但是查过系统保修期也的确是从2012年12月份起。售后服务人员承诺如果车辆有质量问题可以在2016年10月份以前到本店索赔维修,但是拒绝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购车日期和质保期不一致的原因。
修车争执不欢而散,张女士不得不自费修了车。
车辆从售出之日起(以开发票为准),质保期(三年六万公里)开始生效。这是进口大众的保修政策,为何到了张女士这台车,就平白无故地缩水了一年?
张女士称,之后在业内人士的提醒下,悄悄找人去其他进口大众4S店查看了进口大众售后服务平台的电脑记录。结果发现电脑平台里显示此车在2012年12月就有一次PDI检测的出库记录,显示此车在厂家的系统中登记为2012年12月已经被售出。
张女士感到事情似乎已经没有那么简单了。于是要求淄博润之坤4S店调看售后服务平台的记录,4S店严词拒绝了张女士这个完全有理有据的正常要求。
根据进口大众的质保政策,迈腾旅行车按照三年或十万公里进行厂家质保,质保期从售车当日计算。张女士自购买这辆车后,一共进行了两次故障自费维修:“在多次同润之坤4S店工作人员沟通中,售后人员也从未提及给车辆购买过所谓的延保之类的事情。只承诺2016年10月份之前可以到润之坤店维修,而且如果我在其他4S店里自费维修的话,费用他们也不会给予报销。”
法庭上横空“杀”出的一份保单
在反复交涉无果之后,2016年10月,张女士委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该所负责律师李艳龙表示,在与张女士进行了详细沟通后,他们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欺诈,依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相关起诉材料。
【摄影:杨松志】
法庭上,淄博润之坤承认了曾经在2012年12月为了满足销售业绩,有过虚假出库的记录。但拒绝承认这属于欺诈消费。
同时,店方出具了一份保险记录。上面显示,淄博润之坤曾经为张女士的车辆购买了一份延长保修的保险,张女士的车辆如果在购车第三年出现故障,在润之坤维修的费用,由保险全额赔付。店方的说法是,希望以这种方式弥补张女士的损失。
对于此说法,张女士既不认可4S店的这一做法。同时也称,从购车到开庭当天,她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份保险,4S店也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她这份保险的存在。
张女士的辩护律师则认为,4S店在没有告知虚假出库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售给张女士,并造成了张女士的损失。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所购买车辆保修期被无故缩短,虽然其后购买了延保服务,但该延保服务只限于经销商一处,并不是全国4S店通用的保修服务。
行业“潜规则”遭遇?定性很难
2017年1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经销商的行为不构成销售欺诈,只是支持了消费者张女士车辆维修费用2455元。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虽存在销售记录行为,但实际并未交付使用,虽然保修期缩短,并且经销商为其购买了延保服务,因此不构成销售欺诈。
在张女士看来,她于2013年10月购车,保修期应当至2016年10月,被告所销售的涉案车辆明显违反该规定;其次,保修期应当自销售者开具的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被上诉人所销售的涉案车辆保修期却从其第一次销售行为2012年12月份开始计算,与上诉人购车发票日期2013年10月不符。
据了解,张女士认定经销商的行为是消费欺诈,目前已经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已经受理。
【摄影:杨松志】
据记者从相关行业人士处了解到的信息,4S店为完成厂家规定任务,拿到厂家返点,会在年底采用虚假出库的手段,这种行为在汽车销售行业并不鲜见。但对于这种行为是不是二次销售并没有统一定论。一位不愿具名汽车销售专业人士表示,新购买的延长保修服务并不能等同于原厂质保服务。(记者:杨松志 唐克)
初审编辑:王涛
责任编辑:唐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