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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维权重在监管

2013-03-05 08:45:00    作者:   来源:北京商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汽车三包;三包;汽车消费;维权;鉴定机构
[提要]今年汽车消费维权的一个重大进展是汽车三包办法终于出来了,汽车三包关系到汽车维权的核心内容,受到高度的关注。对投诉的接受与处理可能是监管中最难的事情,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有关部门能否有效解决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

  今年汽车消费维权的一个重大进展是汽车三包办法终于出来了,汽车三包关系到汽车维权的核心内容,受到高度的关注。但是也有很多人对于三包能否切实实行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汽车三包”政策明确规定了普通消费者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享受退货、换货的权利。然而看上去很美的一条条规定,执行起来仍缺乏细则保障,所以汽车维权的关键还是加强监管问题,比如能够要求汽车企业对执行三包情况定期上报,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能会减少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

  对投诉的接受与处理可能是监管中最难的事情,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有关部门能否有效解决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汽车三包办法出台之后,很多人认为办法中规定的惩罚过轻,最高罚款金额只有区区3万元,这与汽车企业每年数百亿元的销售额相比,绝对是九牛一毛。对比一下出台不久的汽车召回法规中规定的上亿元罚款,“汽车三包”在威慑力度上显然远远不及。

  鉴定取证仍然是个难题。在“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时,很多专家就提到了鉴定机构的问题。“三包”虽然明确规定了包换、包退的条件为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件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出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到底是因为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有时辨别起来非常困难。而行政部门仅凭3万元的罚款权限,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证仲裁成功率,更不好说。目前,国家的汽车鉴定机构不多,且与汽车厂商或多或少都有些瓜葛,缺乏公信力,发生争议时,如何才能确保争议双方都认可鉴定结果?

  虽然在理论上说,消费者可以诉诸法律,但是汽车维权打起官司来难度太大,国外对小额诉讼一般采用简易程序,而国内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时间就非常漫长,令消费者在精神、时间、经济上都难以承受。所以在法律程序上也应该加以改进。

  汽车三包中有关厂家责任的规定仍不够细。三包办法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厂商之间本来就矛盾重重,各有各的利益,三包问题处理不好,会加剧厂商间的冲突,而消费者将是最大的受害者。经销商赔偿了消费者,给其退、换车之后,厂家不认账,就会给经销商造成巨大损失。汽车三包应该由厂家负责。在美国等国家,只要车辆出了问题,就是生产厂商的事,但在我国由于种种特殊原因,必然会出现实施不顺畅的情况,所以有关部门应该继续研究三包办法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汽车三包出台到10月1日才真正生效,之间出现了一个法规的空白期,这不仅涉及这一期间汽车质量问题如何处理,也会影响市场的稳定,特别是8-9月可能出现大规模待购现象,这部分消费可能集中到10月后购车,对厂商会形成冲击。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衔接办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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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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