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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一:谁来鉴定汽车质量问题

2013-03-12 08:35:00    作者:   来源:易车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汽车;投诉;难题;鉴定
[提要]第三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争议双方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前言:201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1800万辆大关,稳居全球第一。然而光鲜的背后,对于汽车消费者的保护却远没有达到汽车大国应有的水准。如此大的一个市场,既没有像样的汽车召回制度,更缺少汽车“三包”政策,车主维权之艰难、权益受损之严重不难想象,维权无门转而在街头砸车泄愤的事情时有耳闻。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是所有投诉商品中上升幅度最大的,其中六个月以内新车用户的投诉占比竟达60%以上。

    其实早在2004年,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形成了汽车三包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之后一直没有下文。
时隔7年,2011年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下旬就此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一系列的动作表明,汽车三包的出台正在加紧提速中,我们在期待汽车三包出台的同时,也难免产生疑虑,因为在草案中许多实际的问题并未作出合理的解答,不少条款仍存在很大争议,倘若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汽车三包恐怕只是一个名存实亡的一纸空文。

    难点一:谁来鉴定汽车质量问题?

    【条款】

    第三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争议双方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六章《免责规定》:“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以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厂商是免责的。

    【争议】

    以当下我国汽车市场的现状来看,消费者一旦与厂商发生质量纠纷,后者往往一句“你拿鉴定结果来”就把前者打发了,与厂商相比,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原因何在?

    首先,汽车出了问题需要自己举证,一方面要证明车辆真的有质量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证明问题不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其次,一旦确定举证就需要对车辆进行检测和鉴定,但目前我国专业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数量极少,且鉴定费用很高,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有时候比车辆的售价还高,而一旦最后维权失败,这笔费用就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更要命的是,这些数量极少的专业鉴定机构,一般不受理私人汽车的质量鉴定申请,这无异于把维权者逼上绝境,即使受理,鉴定结果很有可能是模糊性的结论语言,未必能被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所认可。显然,无处鉴定就无法举证,无法举证就无法维权,汽车“三包”规定再好看,车主也只能望梅止渴。

    因此,建立独立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是十分必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怎样建立,收费标准怎样确定,公立还是私营,怎样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所作出的鉴定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这些都需要未雨绸缪、妥善安排。只有破解了“鉴定难”,汽车“三包”才有望从纸上的规定变成消费者现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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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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