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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电动车危害大 专家建议重罚慎刑

2012-06-28 16:39:12     作者: 方列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酒驾,电动车,慎刑
[提要] 自2011年5月机动车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了不少司机的共识。”  交警部门认为,大量超标电动车(超速、超重、超大)违法上路、骑车人漠视交通法规是肇事的主因。

  新华网杭州6月28日电(记者 方列)自2011年5月机动车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了不少司机的共识。然而,各地涉及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呈逐年增加的态势。有关专家建议,应该立法规范,加大对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处罚力度,但对于电动车酒驾入刑的呼声,专家表示应持谨慎态度。

  电动车司机酒驾频频引发交通事故

  6月1日,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的杨某被江西省上饶市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逮捕,成为上饶市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遭到逮捕的嫌疑人。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也公开审理了当地首例电动车醉驾案。

  虽然电动车被列为非机动车,但让交警头疼的是,风驰电掣的电动车“闹”起事来,丝毫不逊于二轮摩托车、轿车等常见的机动车辆。发生在上饶的电动车酒驾案中,一名妇女和一名小孩被撞伤;柳州的曹女士酒后驾驶电动车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导致对方车主颅脑损伤。

  由于电动车缺乏防护,事故对车主本人的安全也构成较大伤害。6月24日下午,马某喝了半斤白酒后驾驶电动车在南京长江大桥北堡附近突然失控,“嘭”的一声撞上路边护栏,造成重伤。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仅浙江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就达5916起,事故共造成死亡958人,受伤6556人,相比上一年呈上升趋势。

  超标电动车肇事与机动车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该条例适用对象为机动车,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司机酒驾为何也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温州市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称,关键问题在于鉴定标准。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电动车最高车速国标为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国标为不大于40公斤,而且必须要有脚踏装置。“一旦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书显示肇事电动车超标,检察机关就将以机动车肇事进行起诉。”他说。

  记者调查发现,根据这个标准,目前全国大部分的电动车均为“超标”车辆。一位电动车行业人士说,随着目前城市容量的扩大和交通速度的提升,20公里/小时的车辆已经很难符合消费需求。此外,要使整车重量达到40公斤以下,就要将现在较重的铅酸电池换成锂电池。但是,锂电池成本太高。

  有电动车门店的销售人员称,“超标车”也是可以上牌的:“车速和车重都是可以调的,检测时不会被发现。”

  交警部门认为,大量超标电动车(超速、超重、超大)违法上路、骑车人漠视交通法规是肇事的主因。

  专家呼吁:明确“身份”从严管理,量刑需谨慎

  针对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浙江警察学院交通管理教研室主任管满泉说:“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辆,相关法律和规定均比较含糊。”他认为,“即使电动车重量超过40公斤、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是超标车,也不能认定其就符合机动车条件。”他说,在国家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贸然认定“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据此判处相关醉驾人员危险驾驶罪过于草率。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就“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明确规定,以统一法律适用。

  记者了解到,为了应对超标电动车肇事在法律中的尴尬,一些城市出台了政府临时规定,对这一类车辆进行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将被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参照机动车将酒驾电动车入刑的呼声,管满泉说,电动车是一种重要的出行方式,目前我国驾驶电动车出行的群体较大,贸然将电动车酒驾入刑,或“一刀切”禁止电动车的销售,既不人性化,也不符合当前的国情。

  杭州市交警支队道路秩序处处长孔万峰认为:“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确实具有较大危险性。交警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处罚的力度,加强宣传,尤其是安全意识教育,让老百姓切身感觉到醉酒驾车的危害。”但他同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酒驾电动车可以提高处罚力度,通过行政和治安手段予以处罚,但是否有必要入刑,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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