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虎“主动召回”折射监管缺位

2014-03-14 08:43:00    作者:   来源:国际商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翼虎断轴;质检总局;新消法;长安福特
[提要]2月21日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8万多辆国产福特翼虎正式开始被“主动召回”,长安福特一声不吭,显得异常低调。但这并不妨碍此次召回事件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历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长安福特是否涉嫌刻意隐瞒质量缺陷和欺诈、威胁消费者?在长安福特宣称的“主动召回”的背后,质检总局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2月21日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8万多辆国产福特翼虎正式开始被“主动召回”,长安福特一声不吭,显得异常低调。但这并不妨碍此次召回事件成为中国汽车召回历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长安福特是否涉嫌刻意隐瞒质量缺陷和欺诈、威胁消费者?在长安福特宣称的“主动召回”的背后,质检总局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在长安福特招致广泛的舆论声讨时,公众为什么听不到质检总局的声音?这些问题本身及其答案,反映出的是中国对产品召回监管缺位的现状——召回之前厂家可以不择手段地百般抵赖,但只要最后召回了,就可以不受任何惩罚。“翼虎断轴门”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以后厂家是不是可以照此办理?
  3·15又来了。以往在央视3·15晚会上做客的企业,有该着的,也有招人同情的,但如果长安福特上了今年的晚会,肯定不冤。
  去年12月27日,迫于媒体和投诉车主的巨大压力,长安福特宣布召回8万多辆深陷“断轴门”的2013款翼虎车型。从事态的整个过程来看,自9月22日深圳首起翼虎行驶中断轴(前转向节断),到长安福特宣布召回之日,同一车型共发生19起同样的断轴事故,长安福特先是置若罔闻,继而两次通过官方声明推卸责任,拒不承认断轴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并两度用“维稳”语言威胁投诉车主和网友,其手段之拙劣,性质之恶劣,不仅开创了中国不良车企侵犯、蔑视消费者权益的极坏先例,更是肆无忌惮的践踏了行业底线,这个行业底线包括了零部件最低成本底线和企业伦理底线。
  我们有充足理由认为,在国内首部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2013年,长安福特在“翼虎断轴门”中的所作所为从多个角度,为中国汽车行业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反面案例,同时也对《条例》的不足与缺陷提出挑战,更对监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不作为提出警示。
  长安福特涉嫌欺诈、恐吓消费者
  在去年12月27日长安福特发布召回公告之后,记者从长安福特内部获悉,福特中国和长安福特对员工的内部口径是:此次召回是一次“主动”召回,完全是为中国消费者着想,翼虎车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此外,有证券分析师和媒体也立即将此定义为“主动召回”。“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内部口径,其实就是长安福特在此事件上的一贯态度。
  去年10月8日,长安福特在其首次发布的调查结果中声称,翼虎发生断轴的车辆都是因车主的不当驾驶造成的,断轴部位的材料和工艺完全符合福特全球标准;并首次警告网友说,希望广大网友遵守法律,“不信谣、不传谣”。
  10月28日,针对网上流传的长安福特内部已准备召回翼虎的说法,长安福特再度发布声明:长安福特所生产的翼虎,其整车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装配和质量管控,均按照福特全球的统一标准进行严格管理,翼虎不存在任何产品设计和质量缺陷,也没有任何所谓“召回”计划。在该声明中,长安福特再次用威胁的口吻说:我公司对前述子虚乌有、误导混淆广大消费者视听的“召回谣言”予以严厉谴责,并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而长安福特在12月27日的召回声明中,则首次承认“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部分批次的前转向节生产材料未能符合福特对该材料在全球执行的材料强度标准;如果车辆受到相当强度的撞击,前转向节可能发生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长安福特这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表面看来是“自抽耳光”,但骨子里并没有认错,所以时至今日,公众也未看到其官方对此转变有任何解释,更没听到其对翼虎用户、“造谣者”和“传谣”的网友表示过一点内疚和歉意,连最起码的公关语言——“为此次召回给用户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都没有。
  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此次长安福特召回的翼虎车型范围是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13日,也就是说,在其10月28日二次声明之后两周,就开始为11月13日之后生产的翼虎车型更换了断轴部件,说明长安福特一定是在10月28日之前甚至更早时间就知道了事实真相,道理很简单:引发断轴的国产部件肯定不能再用,替代部件如果还是国产的,就必须是福特的全球标准,就算是不更换供应商,它难道不需要对替代部件进行测试(台架试验和路试)和排产么?如果是紧急进口的,就算是空运,它难道不需要在国产车型上进行匹配测试么?而在9~12月,翼虎的月销量一直在8000~10000辆,这该是多大的量?
  由此不难判断,至少长安福特10月28日的声明是在刻意隐瞒质量缺陷,两周后的11月13日宣布召回实属无奈之举。但另一个问题是,长安福特何时决定召回,何时启动召回程序,面对沸沸扬扬的消费者投诉和集体维权,质检总局对相关信息了解到什么程度?它是否介入了调查?在长安福特宣称的“主动”召回的背后,质检总局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国际商报》咨询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被告知“只要厂家的召回公告没有说明是被动召回,就是主动召回”。这样的答复是否有为长安福特不诚信行为开脱的嫌疑?在长安福特招致广泛的舆论声讨时,公众为什么听不到质检总局的声音?
  质检总局何以职能缺位?
  我们不妨对照《条例》请教质检总局——《条例》第十二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请问质检总局,长安福特在10月8日和10月28日发布的声明内容属实么?它是否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过相关调查结果?
  《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请问质检总局,9月22日至12月27日期间,是否责成长安福特进行过相关调查?或者从监管部门角度及时介入了调查?
  《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请问质检总局,如果长安福特在公告召回之前就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它是否涉嫌(一)和(二)的行为?
  此外,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5日在贵阳又发生了一起翼虎断轴事故,车辆是在去年12月购买的,不属于召回范围车型。请问质检总局,从涉事车主角度,他是否有权要求厂家给个说法?他是否有权要求质检总局公布相关的召回进展及监管情况?或者他是否可以向质检总局申请查询?
  有关上述信息的透明度问题,记者从质检总局缺陷管理中心得到的答复是:《条例》没有规定相关信息必须公开,监管部门就没有披露的义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对《国际商报》分析说,《条例》对监管部门披露召回信息没有规定,这与我们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整体滞后的大环境有关。其实对于质检总局来说,只要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其他的召回信息都是可以超越《条例》披露的,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公众质疑,也有利于维护监管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问题在于,除了《条例》的局限性,质检总局在长安福特的恶劣行径中始终保
  持沉默,是否已经构成失职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应有尽有,可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例屡屡发生,这已经不是执法不力的问题,而是质检总局从来就不用为此担责。如果这种说法质检总局不能接受,那么就请其自证清白,将长安福特召回翼虎前后的全部信息披露出来,现在明摆着长安福特涉嫌欺诈、威胁消费者和隐瞒产品质量缺陷,质检总局能否就此给公众一个说法?
  《条例》不足以威慑违法车企
  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汽车召回法律相比,《条例》尽管已经是中国汽车行业一个不小的进步,但其总体仍然非常原则和框架,对汽车厂家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对监管部门的缺位和不作为更没有问责条款。这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核心问题是: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政府意愿和汽车厂家的权重大大超过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考虑,而消费者的权益历来是被少数人所“代表”的。
  比如在消费者关注的补偿问题上,《条例》第十九条只是简单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据此,被召回车辆的车主很难向厂家主张更加具体的补偿,比如代用车、误工和交通费用补偿,等等。对翼虎车主来说,他们就更别抱幻想,面对连续发生的断轴事件,长安福特不仅不诚信,而且十分蛮横和无理,在公告召回之前,它甚至没有对其8万多名车主有过一个安全防范的提醒!
  汽车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在对待缺陷产品问题上,维护公共安全以及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政府负有首要责任。以美国为例,汽车召回由美国国家公路管理局(NHTSA)负责,针对消费者投诉,或者是NHTSA发现的问题,汽车企业必须上报相关监测信息。如果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故障或涉及安全的严重质量纠纷,经NHTSA认定是缺陷产品,可对涉案汽车企业启动强制召回程序。而这两类情况都不需要第三方检测结果,NHTSA具有绝对的裁量权和执法权。
  以此观照质检总局,其在汽车召回的执行层面存在很多问题。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记者看到这样一段表述:“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还处于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质检总局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工作水平。”这里虽然没有提及汽车召回,但还有什么缺陷产品比得上汽车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更大?
  因此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长安福特这个典型的反面案例对整个汽车行业的启示是,《条例》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讲有三个方面:
  其一,必须加大对隐瞒质量缺陷、欺诈消费者的车企的威慑力度,韩国起亚在美国虚报燃油经济性,被美国环保署课以数亿美元罚金,并要求其对所有车主进行终生补偿,只有这样的惩罚力度,才能让车企违法时有所忌惮。
  其二,必须增加信息披露的细则条款,只要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所有与汽车召回相关的信息都可以披露,而且要增加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情况。如果没有完备、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信息只掌控在车企和监管部门手中,现行《条例》中对违法车企的惩罚措施就很难落实。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必须增加对监管部门的问责条款。可问题是,如果监管部门不作为怎么办?又由谁来监督监管部门?令人悲观的是,就当今中国强势的行政构架而言,这个方面短期内很难获得突破,但是,长安福特这个反面案例表明,不良企业之所以敢肆无忌惮的践踏行业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们根本不把监管部门放在眼里,或者说,它们自信可以将其“摆平”。福特翼虎在美国共计8次召回,第四次召回时福特全球总裁穆拉利亲自在媒体向消费者道歉,可长安福特至今没有对中国消费者表示过道歉,跨国车企的这种双重标准难道监管部门没有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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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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