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0 14:11:49 我要评论
何洁 来源: 现代快报车突然失控,与其他两辆车发生碰撞,致一人不幸死亡。涉案车辆该如何担责?近日,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失控车辆的驾驶员虽未有过错,但根据实际情况应分担民事责任。
车辆失控1人死亡
2011年4月29日,小红的父亲和三个工友一起坐着贾先生的车去常州,当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186.6km附近时,车子突然失控,右侧车身先与右侧车道上王先生驾驶的大型客车相碰,又与李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碰。事故造成小红的父亲当场死亡,驾驶人贾先生及另外两名工友受伤。
同年5月24日,苏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对贾先生的车进行检验。结论为:该车因行驶途中左后轮胎缺气造成轮辋外圈损坏变形,轮胎破损,但未见明显爆胎痕迹。6月7日,苏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调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故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
受害者获赔36万多
对于警方的认定,小红认为贾先生、王先生、李先生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一直未能协商成功,小红便将贾先生、王先生、李先生、各位车主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赔偿各类费用共计71722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先生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已通过交警部门的年检,应视为不具有安全隐患,可以正常上路行驶。而日常生活中导致轮胎缺气的原因有多种,有可能是缓慢漏气所致,也有可能是行驶过程中短时间内或瞬间扎漏。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造成贾先生的车左后轮胎缺气的原因,另外交警部门也已认定该起事故系意外事故,不能因车左后轮胎缺气即归结为贾先生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考虑到本起事故造成受害人小红的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贾先生承担50%,王先生、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分别承担15%,原告方自行承担20%。最终,判决全部被告共赔偿小红36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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